D.1 仪器作业要求
D.1.1 所使用水准仪应在仪器有效检定期内。每个项目作业前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检验:
1 水准仪视准轴与水准管轴的夹角i,在作业开始的第一周内应每天测定一次,i角稳定后可每隔15 d左右测定一次,DSo5、DS1级不应超过15”,DS3级不应超过20”。
2 水准仪光学测微器的使用应正确,其分划值的平均值与名义值之差应不超过0.001mm。
3 补偿式自动安平水准仪的补偿误差△a对于二等水准测量不应超过0.2”,三、四等水准测量不应超过0.5″。
D.1.2 水准尺应满足下列要求:
1 水准尺上的米间隔平均长与名义长之差:因瓦水准标尺不应超过0.15 mm;条行码尺不应超过0.10 mm;木质双面标尺不应超过0.5 mm。
2 当水准标尺位于垂直位置时,水准标尺的圆水准器气泡应居中。
3 水准尺分划面弯曲差(矢距),对于线条式因瓦水准标尺不应超过4 mm,对区格式水准标尺不应超过8 mm。
D.2 仪器的检校
D.2.1 用于水准测量的仪器应送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和校准,并在检定和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。
D.2.2 水准仪检校项目按表D.2.2的规定执行,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按《国家一、二等水准测量规范》GB/T12897—2006 附录B的规定执行。
来源:《铁路工程测量规范》(TB 10101-2018 J961-201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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